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

關於這件事的一些知識及收穫。

整理自Mobile01的我的G7回來了,很慘痛的回來了

希望能給帶給消費者一些常識及保障

在這險惡的社會,為自己提供更有利有力的保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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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錄音之質疑緣由

to f06042000 jackwater大大
不知道你們對於我解釋過多次的地方一直多有著墨,
那我冒昧的想反問你們,若是今天發生這樣的情況,我跟我同學都沒錄音呢?
再冒昧的請問,若是你們是”消費者”,也就是我的角色
又碰巧沒錄到音替自己佐證,你們會怎麼做?
對於全程錄音的內容,
經過chuckyyyy2002大大和其他專業法律人的專業建議,
避免使得我的證據失去正當性,
保守起見,她們不建議我將全程內容在網路上傳播,謹慎至上.
但是,若是你們對於全程錄音內容很有興趣,
歡迎私下PM我,找個時間出來喝咖啡,
我很樂意將全程放給你們聽的,
相信你們若站在”消費者”的立場,你的氣憤會不下於我.
還有對於我哪來這麼多時間寫這些證據跟陳訴的這點疑問,我能解釋給你們聽
基本上,我是寫好一份完整的事發經過,並將所有證物拍下,蒐集在一起,
做什麼呢?
可以給消基會 消保會 消費者服務中心 做申訴
也可以給有需要的媒體如:水果日報 數字週刊 電視新聞媒體 做爆料
不會重複浪費我的美國時間的,請放心.
還有,我很感謝我好同學叫我錄音的提醒跟提醒,為什麼他會提醒我?
因為他自身有過這樣例子的糾紛,不過是在交通工具方面上
出乎我們意外的,我們的錄音成為我們最有利的保障,
如果沒有這些錄音的佐證,沒有Mobile01上這些熱心的朋友的回應跟幫助,
你們認為興X今天會鳥我嗎?
所以我不認為這是抓人把柄,而是我運氣好,剛好有保障自己權益的證據
不知道我的解釋及說明是否有化解你們的疑慮呢?
如果有的話,請站出來一起支持我討回公道,
也替所有消費者揪出一個惡劣商家,謝謝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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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點爭取權益小心得分享(by 網友cdrw大大):
1. 不要跟豬吵架。
有些人會蠻不講理。講太多有用。把口水省下來吧。
爭論下去,只會淪為意氣之爭。爭論再久也無法得到結果。
如果想錄音,成為自己有利的籌碼,另當別論。
2. 不要跟沒有權限的。
我只會跟有權限的人討論。從來不跟沒有權限的人浪費時間。
很多底層的人,沒有辦法決定賠償,只會跟你講那些有的沒的。
所以我只會跟可以決定賠償的人談事情,來省時間。
3. 掌握自己籌碼。
a. 以你這例子,他根本不怕消費者。因為你根本沒任何籌碼跟他談。
因為他不怕他信譽受損。
那透過上游廠商與消保官,消基會/數字周刊/水果日報,去跟他們談。
像我根本不會去跟廠商申訴。
我只會鎖定Yahoo/興奇,要求他們自己去跟廠商談。
畢竟yahoo 興奇會比較重視商譽。
而廠商一定會怕興奇,他們才有籌碼跟他談。
這是掛yahoo的名字購物平台,抽成卻不想負責。 我想yahoo沒如此容易。
讓他們去跟豬吵架。不要浪費自己時間去吵。

b . 先給一些下馬威,讓他知道我不是一個好打發的人,也是一個不錯的手段。
像我常會事先跟他說,"我會錄音,事先聲明以確定在法庭上錄音證據有效。"
對方講話就會很小心,不敢罵你。甚至會找可負責的主管出來。
即使對方很反彈錄音,也有方法壓她。。

c. 利用一點處於灰色地帶的法律來壓迫他。 反正一般人對條文也不太了解。
像東西不還你,算是侵占,找警察來處理。
對方推你/言語有恐嚇味道,找警察來,要求保護。
有警察來。讓她會怕。就比較好談。 存證信函等也是不錯的工具

d. 必要時把事情弄大,也是一個可用的籌碼。
選客人最多的時候,去他店面來吵。他就怕其他客人流失。可能就會摸摸鼻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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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譚先生的採取"大動作的法律行動" (by 網友wangamigo大大):

基本上,只是唬一唬不懂法律的人而已。

所謂誹謗罪之規定在刑法第310條,
此條文有三項。第一、二項規定誹毀罪的"構成要件"及"法律效果"。
而第三項是"免責條款"。
也就是說雖然符合誹謗罪之行為,但只要是事實且涉及公益;就不算犯罪。
詳細條文如下(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)
第 310 條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
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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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跟我同學錄音(有兩份)他們並不知道,且我算兩造雙方的其中一方。如果我把全程的內容公開,揭發其惡行,是否有觸法之可能?(by網友chuckyyyy2002大大):
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(妨害秘密罪)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如果你跟他談話的場合
是公開第三人得出入的場所
如公開店面等等
就不會成立這個罪

但如果你跟他談話的場所不是公開場合
又未得他同意
就要看錄音是不是有正當理由
你的情形主要是為了蒐集證據,實務上大多不會認為是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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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為相機維修技師的網友大大
如果大大確定相機本身在外表上看不出外傷(尤其在切換桿附近),
可以力爭"非人為損壞,而是產品零件有瑕疵,
(如果須換 修的損壞零件為照片所示,從外部是無法碰觸到此零件,
而是藉由切換桿來正常操作,坦若不是零件有瑕疵未何會壞?
若他堅持是你人為操作不當,那可要求他示範 正確的操作方法,
我想應該就只有兩個操作方向吧!!)
再則,不管是水貨還是公司貨都會有檢修費,
(只要不是你買水貨送去公司貨維修站,買公司貨送去水或維修站)
但是在保固內都不應當收取維修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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